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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2010〕81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质控工作需要,建立不同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制定和完善质控中心的工作制度、质控程序和质控标准,开展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院、科两级质控组织,加强医疗服务各环节质量控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通知”和我厅2006年2月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冀卫医字〔2006〕第17号)的要求,继续扎实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加强质量控制,扩大互认范围,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三、省、市级质控中心要建立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和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省医学影像、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市、县(市)级质控中心指导,逐步建立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质量控制信息库,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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