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乡镇总工会的干部配备
6.街道乡镇总工会应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规定,街道乡镇工会,其主席按照同级副职配备并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街道乡镇,可由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并应配备正科级专职工会副主席。街道乡镇党委在推荐本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前,须征求区县总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调动其工作。
7.街道乡镇总工会要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按照街道乡镇区域内职工人数,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配街道乡镇总工会干部的渠道,可以通过向社会招聘、由上级工会选派等多种途径进行配备,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积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的支持。每个街道乡镇总工会应根据职工人数、单位数量,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街道乡镇区域内工会服务站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作为街道乡镇总工会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总工会的职责任务
8.街道乡镇总工会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其主要任务是: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职工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2)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域内单位落实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送温暖工程。
(3)推动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协调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4)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了解、反映职工思想动态;组织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和职工互助式服务活动。
(5)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负责工会服务站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托工会服务站,面向社会,为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
(6)承担街道乡镇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街道乡镇总工会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