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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
(京工发[2010]44号)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建立街道乡镇总工会,充分发挥其对基层工会的领导、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区县总工会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街道乡镇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逐渐增多,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全市各街道乡镇工会直接面对基层单位、面对职工群众,在协调区域内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建立街道乡镇总工会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2.2009年,全市各街道乡镇工会按照全总“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精神和市总“1+6”文件的任务要求,基本实现了从工会工作委员会向工会联合会的转化。为适应新形势,今年要积极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的建设,赋予街道乡镇工会地方一级工会领导职责,使街道乡镇工会组织的代表性更为增强、覆盖面更加广泛、维权职责更加突出,工作保障更加有力。

  二、街道乡镇总工会的组织体系

  3.街道乡镇总工会在同级党委和区总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街道乡镇总工会代表和维护区域内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履行本区域工会领导职责,领导区域内所属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工会。

  4.街道乡镇总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由街道乡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5.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街道乡镇总工会委员会可以设委员11至37人,具体名额可根据街道乡镇区域内会员人数确定。其中,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总工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9至11人。街道乡镇总工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街道乡镇总工会每届任期5年。建立街道乡镇总工会,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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