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国家部委、军队或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 为2010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12天)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
(八)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公示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不能空白(特别是时效),要如实填报负面情况,要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三)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