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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死亡时间在病历中应一致。
  第四十二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并有记录医师及主持人的数字认证签名等。
  第四十三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应当由医师录入,起始、停止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生成。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录医嘱。
  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长期医嘱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数字认证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数字认证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数字认证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数字认证签名等。
  医嘱书写要求及内容参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试行)》实施。
  第四十四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数字认证签名等。
  第四十五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录入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四十六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数字认证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数字认证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级、科级、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持续改进。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四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纳入电子病历保存,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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