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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术前小结应有本院上级医师的数字认证签名。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及主持人的数字认证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设独立页显示,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症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生数字认证签字等。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独立页显示,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数字认证签名等。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记录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记录时,应有手术者数字认证签名。手术记录应当独立页显示,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手术室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三个时间点,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数字认证签名。
  (十七)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独立页显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数字认证签名等。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连续三天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患者的全身和局部情况、应用何种引流、引流管处理注意事项、术后继续输血、输液、用药名称及剂量,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防治措施等、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术后连续三天病程记录是指患者术后前三天每天一次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变化,术后需特别观察事项变化情况及手术者术后查看病人情况记录。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管、是否使用术后镇痛措施及效果是否满意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数字认证签字等。
  病程记录显示时,每页楣栏处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和唯一标识号。
  第四十条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主管医生、上级医师的数字认证签名等。书写要求按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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