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及系统回顾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具体书写内容及要求参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试行)》执行。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注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及检查时间。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入院时的诊断一律写“初步诊断”。写在入院记录末页中线右侧。
修正诊断:凡“症状待诊”的诊断,以及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相差太大,上级医师应做出“修正诊断”,写在入院记录末页的右侧(在初步诊断下方书写),并注明日期,修正医师签名
最后诊断:出院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住院期间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最后诊断,写在入院记录末页的左侧(与初步诊断同高处),并注明日期,医师签名。
(十)显示录入入院记录的医师数字认证签名。
第三十五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时录入的记录。其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其现病史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住院诊疗有关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记录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三十六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录入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等。
第三十七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第三十八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病程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录入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书写内容及要求参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试行)》实施。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录入,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录入但应有经治医师审阅确认。录入日常病程记录时,系统自动生成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录入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新入院患者应有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对于手术患者,在术前1天必须有手术医师查房记录,术后当日、次日、第三日应有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