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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体检时间,简要病史,内科、外科、五官等系统体格检查情况,化验及辅助检查结果,体检结论及健康建议,相关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等。
  第二十八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详细录入抢救记录,抢救记录补记时要记录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九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应当重点记录患者临床诊断,观察期间的病情变化、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同时记录所开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和用法及辅助检查报告等。并注明患者去向。急诊留观病例书写要求及内容按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 门(急)诊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门(急)诊期间所做各项化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检查项目、开单日期、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检查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检查资料、医学检验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病重(病危)护理记录、住院健康体检记录、各类医学证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 住院电子病历首页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和简要医疗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的电话,费用类别,病案号等。
  简要医疗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入院时间、入院科别、出院时间、出院科别、门(急)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其他诊断、并发症、院内感染)、ICD编码、病理诊断、入院时情况(病情危重、急、一般)、入院后确诊日期、出院情况栏(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其他)、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过敏药物、血型、手术及操作名称、手术操作医师、麻醉方式、麻醉医师、切口等级/愈合类别、操作编码、抢救次数及成功次数、病案质量(甲、乙、丙)、质控医师、护士数字认证签名、住院费用等。
  首页由住院医师录入后,由主治医师、科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以上医师)审阅确认后完成。
  患者再次入院时,首页中个人信息可由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能更新患者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和诊疗信息并留有历史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入院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内容。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本次住院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记录。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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