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10〕83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士条例》和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士条例》和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记录资料,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是基于信息技术网络的临床信息系统,应用文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月、日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采用24小时制。年份设定4位数,月、日各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4位数,时、分各设定为2位数。记录格式为“年-月-日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