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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0〕2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保证我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顺利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监察厅、卫生厅、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保证我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监控实施方案(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8月5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监控机制建设氛围。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河北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和省卫生厅《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市、县级的《实施方案》于8月5日前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确定廉政风险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10年8月6日至2010年10月15日)

  1、对建立新农合制度以来的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坚持重在教育、重在规范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逐项认真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取得整改效果。

  各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在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及自纠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0年8月30前将全县(市、区)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要在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市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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