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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20号)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6〕4号),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按照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确定在全市范围(包括滨海新区)要按照统一比例从水价调整中提取南水北调基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各地非居民售水比例以及购销差率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区域供水管线的水资源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部分区域地表水资源费标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功能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分别调整为0.61元、0.64元、0.44元和0.69元;津南、静海、临港工业区、空港物流加工区、西青开发区自来水趸售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分别调整为0.50元、0.48元、0.93元、0.94元和0.85元。

  二、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20元分别调整为0.46元、0.35元、0.54元和0.34元。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六、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表:
  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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