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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材的选用。教材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教师购买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投入外,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每年新增加的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

  对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以及教学点,应当适当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辖有自治县、民族乡的地方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用于民族地区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地区。

  国家投资民族地区各项补助经费中用于教育事业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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