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应当对所有教学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注重学生品行培养,加强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学校应当帮助寄宿制、残疾、孤儿学生和留守、流动、单亲家庭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证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程的课时量,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成建制的补课等活动。
教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书面作业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科学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不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七小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每学年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收费的校外活动,由学生自愿参加。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文化体育场所购买服务,免费提供给学生。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课程、教育教学内容的确定和教材的审定,并对教材的编写、选用等进行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