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于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进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