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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

  (二)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原企业主(代)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以上人员简称老工伤人员。

  二、实施原则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统筹手续和缴费,缴纳的统筹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老工伤的确认

  由用人单位(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证明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四、伤残等级的确认

  老工伤人员曾按规定进行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对原工伤鉴定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未作等级鉴定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未达四级的,其统筹费用及待遇按四级处理。

  五、缴费标准

  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计算,各项目计提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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