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市烟花爆竹在城区的销售期为2010年2月3日至2月15日,逾期禁止销售。从即日起,农村地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按照《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予以重处。
五、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人员及未成年人的监护,在防火戒严期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情、火灾的,由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防火戒严期内,各级政府和防火机构须层层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抓好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开展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火大检查、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对森林火灾隐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林区森林安全。重点林区设立固定(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全面开展驻林区农家林(经营单位)隐患排查。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野外火源“五个百分百”管理制度,做到: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人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自觉防火的意识。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要加大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