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8号)
现公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公告
今年以来,我市遭受60年未遇的严重旱灾,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全市森林火灾频发,极大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雨季来临之时为本市防火戒严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为防火戒严范围。
三、防火戒严期间在防火戒严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在室外吸烟、野炊、烧火取暖、乱丢火种等各种野外用火;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携带火种、火源入山;
(五)在林缘地带焚烧地埂、麦根、枯枝杂草堆灰积肥;
(六)在林内和林缘地带燃烧垃圾;
(七)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
(八)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九)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十)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