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多种力量协同配合机制。根据公安消防队伍承担的处置不同类型事故灾难的范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多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同、有效联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通信联络、联合作战的预案启动、力量调集、组织指挥、协同配合、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根据地域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队伍布局,合理划分战区,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协同作战预案,形成区域联动作战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九)成立全省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点多面广、训练有素、昼夜执勤的优势,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分别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市(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加挂省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总队、市(地)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牌子。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地)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的队长、政委。
(十)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要求,建设城市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特勤队伍为依托,加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建设,提高普通消防队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公安部打造公安消防铁军三年规划要求,组建各消防中队灭火救援攻坚组,在市地组建城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隧道)、石油化工、森林火灾和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地震和建筑坍塌等应急救援专业队;各地可根据需要组建水域等灭火救援专业队。各县(市)要按照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的要求,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组建“一队多能”的县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警力不足的,当地政府应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来补充。农垦、森工系统和各企业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根据本系统实际和应急救援需要同步建设。
(十一)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火灾危险大的企业组建专职消防队,对没有按照标准和要求建设的,督促其按照标准建设;对作用发挥不明显、保障机制不健全的专职消防队要进行调整或整合;不断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推动发展志愿消防队伍,赋予其救援职能,并给予抚恤和伤残保障;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先期预警和早期处置的作用,将其纳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