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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通过3年(2010年至2012年)建设,建成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法规建设,应急救援水平明显提升,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明显增强,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多种力量协同联动”的应急救援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并建立由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通过及时出台政策性文件,增加政府投入,大力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破解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和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难题。

  (五)强化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组织各相关部门和警种、各类消防队伍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作战体系建设。各地公安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建立应急信息沟通和联络协调机制,与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和警种及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完成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职能作用。各地公安消防队伍在完成火灾扑救任务的同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明确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分工。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安消防队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及时召开专门协调会,明确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对于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范围内涉及地域广、危害范围大、处置难度大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日常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可由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实施。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和警种要协同配合,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救援处置,交警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特警、派出所民警负责警戒和维护治安,科技信通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行动的勤务保障,公共信息和网络安全监查、宣传部门要掌握舆情,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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