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鼓励引导企业引进国外、省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
(十四)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项目。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示范基地、示范工程等国家级重大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的重大项目,当地政府在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建设
(十五)培育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平台,加快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园、新型农机装备产业园、石油石化装备产业园、复合材料产业园、硅基新材料产业园、动漫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特色园区。省政府组织评定一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
(十六)扶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产业重点项目倾斜,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入园的工业项目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方式供地。对省政府出台的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执行。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政府要加强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和服务环境。
五、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需求
(十七)加大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采购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政府和事业单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采购力度,积极鼓励、引导省内用户应用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分别给予8%的加分。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省内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对接机制,包括地铁、机场、路桥等政府重点投资建设工程以及节电、节水等重点环保示范项目在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对省内交通、商业等领域的智能化、自动化管理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省内企业招标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