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发〔2010〕6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署,促进我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财税政策的引导扶持
(一)成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发改、工业和科技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实施。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责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及项目。建立及时准确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统计口径,定期进行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定发布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定期进行修订。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联合会作用。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在现有工业协会及联合会基础上推动成立各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指导规范行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产业化推进、创新驱动型企业培育、高端领军人才引进等方面。对本政策措施中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支出,由具体执行部门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地方财政也要集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