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访当事人一方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中途退场的;
(三)个别听证会参加人违反听证会纪律,故意破坏听证秩序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四)信访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的事实、证据、适用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
(五)信访当事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证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
(七)听证员发表的意见;
(八)信访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拟定听证结论,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审定。
听证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意见。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听证结论、音像资料、有关证据)由听证机关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听证会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和记录员,不设听证员;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过听证形成的听证结论,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依据。
复查、复核机关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答复。对听证主持人答复不服的,应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机关应当重新举行听证。
第三十三条 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情节严重,且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有效减少和化解各类矛盾,科学推动信访事项终结,根据《
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的处理,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的情形。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依法行政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全市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可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一)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