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试行)》、《济南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济南市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维护和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规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规程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包括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办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和备案审查事项;
(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复查、复核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查、复核。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证据;
(三)主要事实清楚,有支持请求的政策法规依据;
(四)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只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而未有支持请求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事项,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由该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单位协调解决。如申请人申请补正,适用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