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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四)电影、电视及舞台字幕用字;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六)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七)本省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省注册面向国内公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八)广告、告示用字;

  (九)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

  (十一)本省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十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由字母构成或者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以下简称字母词);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或者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对应汉语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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