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鼓励组织、个人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事业,为红十字会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志愿服务。
鼓励组织、个人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无偿播放、刊登或者发布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认《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按期缴纳会费,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
热心红十字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日常性募捐和专项募捐;
(三)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四)普及卫生救护知识,组织开展现场急救技能培训,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护;
(五)开展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遗体的宣传、动员以及有关组织工作;
(六)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七)对青少年进行红十字会知识、宗旨及健康和救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
(八)普及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知识,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义诊和咨询活动;
(九)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活动,发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或者服务项目,开展项目化运作;
(十)加强与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开展同香港、澳门、台湾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十一)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二)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其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