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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日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分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资助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扶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活动,并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机构和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可以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所在地县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专项公益性救助项目或者服务项目。

  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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