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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4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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