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 1﹒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
2.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名称 | | 联系部门及联系人 | | 电话 | |
捐赠对象(机构) | |
捐赠事由 | | 捐赠日期 | |
本次捐赠资产(万元) | 本年累计捐赠额 | 企业净资产 (上一年末财务决算口径) | 企业利润 (上一年末财务决算口径) |
捐赠总额 | 其中:现金资产 | 其中:非现金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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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盖章: | 市国资委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