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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同意,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的监事会。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需要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中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按季度汇总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列《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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