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