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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城市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预警机制

  市级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主动巡查、主动查处的要求,推进行政监督管理预警处置机制建设,形成定期巡查与随时巡查相结合、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预防教育与制止查处相结合、执法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巡查机制,完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三级网格化监控网络,明确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加强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和预控。责任人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台账,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处理。市级部门要充分利用数字城市管理指挥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执法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监督管理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办事程序,针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监督管理方式及时进行事前控制和干预,推进行政执法关口前移,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市、县两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改进完善城市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预警机制的工作,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五、发挥综合执法的体制优势,建立高效的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综合执法,推动城市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职责交叉重复、监督管理扰民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膨胀等问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部署,在主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规划、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管理、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商务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通过整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的方式,实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呈贡、安宁、宜良、石林、嵩明、寻甸、富民、晋宁、禄劝、东川应当于2010年底前完成本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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