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昆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管理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促使结果执法向过程执法转变,维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昆明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和国际化拓展时期,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十分繁重。但是,我市城市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滞后,执法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启动慢、协调差,不能有效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步伐。因此,各级建口部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体制,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市级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当前“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认真解决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基层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下移监督管理重心,减少行政监督管理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联系密切,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力量又力所能及的具体监督管理事项,要尽可能地交由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下移监督管理权限,要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充实基层监督管理力量,扩大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通过整合基层监督管理队伍,建立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执法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基层对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效能。市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能够下放的监督管理事项,应当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城市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
针对监督管理力量缺乏整合,部门之间监督管理不协调不能形成合力,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不对称、不共享的状况,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各监督管理部门与各县(市)区政府之间要加强审批和管理信息的沟通。市级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资源共享、互联互动、高效行政的原则,整合行政监督管理力量,并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府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效能。市规划部门对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做好对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和技术鉴定工作;市国土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供地,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建设投资未完成20%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由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部门牵头,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督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苗头,及时予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