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坚持边排查、边防范、边治理的工作原则。在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和隐患点排查的同时,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确定为易发区和新的隐患点的,要同步完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监测管理各项制度,建立详细档案,对受威胁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并对每一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编制应急避险预案,在地质灾害隐患集中分布区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发布系统,对重点隐患区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明确报警信号和转移路线,明确避险地点。要明确不同降雨量和地质灾害预报等级的防范应急措施,明确巡查要求,明确各级应急人员、防灾责任人、易发区和隐患点监测人和联系电话。对隐患严重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避让;
对必须治理的,要采取措施紧急处置;对采取监测措施的,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防灾责任人要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领导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确保实现排查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各乡镇(街道办)领导具体负责各村(居委会)的调查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具体负责本村屯(社区)的调查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将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还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年度预算不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加。
(三)加强技术指导
自治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县普查工作,并提供普查所需的图件等相关资料。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根据排查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技术力量,配合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排查工作。
(四)加强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普查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质量及时限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把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具体人员。对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失职、渎职,甚至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