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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

  坚持边排查、边防范、边治理的工作原则。在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和隐患点排查的同时,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确定为易发区和新的隐患点的,要同步完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监测管理各项制度,建立详细档案,对受威胁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并对每一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编制应急避险预案,在地质灾害隐患集中分布区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发布系统,对重点隐患区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明确报警信号和转移路线,明确避险地点。要明确不同降雨量和地质灾害预报等级的防范应急措施,明确巡查要求,明确各级应急人员、防灾责任人、易发区和隐患点监测人和联系电话。对隐患严重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避让;

  对必须治理的,要采取措施紧急处置;对采取监测措施的,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防灾责任人要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领导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确保实现排查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各乡镇(街道办)领导具体负责各村(居委会)的调查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具体负责本村屯(社区)的调查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将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还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年度预算不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加。

  (三)加强技术指导

  自治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县普查工作,并提供普查所需的图件等相关资料。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根据排查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技术力量,配合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排查工作。

  (四)加强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普查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质量及时限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把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具体人员。对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失职、渎职,甚至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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