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交通。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源头管理,切实加强车辆检验,确保行车安全。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配全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落实险桥改造计划。
(四)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高层、地下建筑、消防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对未完成治理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厂房。加强城市和化工园区消防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五)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重点加强对渤海湾水域客滚运输、陆岛运输以及内陆重点水域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继续依法取缔“三无渔船”,加强对“三证不齐”船舶及淘汰报废渔船从事海上渔业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渔船“超风级、超航区、超载”行为,监控异地挂靠渔船、异地停港渔船及敏感水域和远洋渔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货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建立渔港渔船安全应急动态系统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六)建筑施工。以地铁、高铁、桥梁、隧道、人防设施、大型工业民用建筑、拆除工程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加强对工程发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许可、开工许可等源头环节监控,坚决打击非法建设、违法承发包和转包工程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摸清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底数和职业危害现状,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农机、林业、教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整治内容,落实整治措施。
七、继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2009] 16号)和国家、省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扎实做好城市安全评价工作,摸清城市潜在风险和各类不安全因素,全面提升城市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保险和安全费用提取政策。
(二)加快“三岛一区”即松木岛、大孤山半岛和长兴岛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建设步伐。对化学反应程度较低的涂料、气体等中小化工企业要全部进入各级工业小区。向国外先进化工园区学习,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体系建设;试行危险化学品专业集中配送,保证储运环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