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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昆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

  1.土地出让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2.土地租赁收入。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程序,统一收缴票据,提高收缴效率。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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