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市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办理市政府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五)对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六)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组的召集、联络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的,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组及其成员完成所承担工作,需书面报告市政府的,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一式2份,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向市政府转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