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政发[2010]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下称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处理法律顾问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
(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法律顾问聘任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公布。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