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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抚顺市2010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抚顺市2010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抚顺市2010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2010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责任书》,我市2010年拆除燃煤小锅炉78台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抚顺市燃煤供热锅炉现状

  抚顺市区供热企业98家,供热面积4280万平方米。其中热电联产企业5家,供热面积1848万平方米;区域燃煤锅炉供热企业93家,锅炉房254座、锅炉459台、3931.2吨位,供热面积2432万平方米。其中10吨以下燃煤锅炉房177座、锅炉241台、921吨位,供热面积464.56万平方米。

  二、2010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目标及资金来源

  2010年我市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工程总投资5.53亿元。其中,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投资1.24亿元。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投资2.49亿元。中心供热网平衡改造工程投资0.52亿元。配合上述供热改造工程,今年全市计划拆除锅炉房48座(拆除燃煤小锅炉78台),拔掉烟囱48根,并网供热面积233.53万平方米;新建换热站4座,改造供热管网20.80公里,工程计划投资1.28亿元。其中,拆除补偿资金4700万元(按平均20元/平方米计算),改造供热管网、新建换热站工程资金8100万元。

  三、“拆炉并网”遵循的原则

  根据省政府“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消灭10吨以下小锅炉”的总体部署,我市将对抚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供热机组覆盖范围内的市中心区域、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覆盖范围内的东部绥化路、新泰河区域及其他地区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全面拆除。

  (一)拆除原则

  1. 实行有偿拆除。凡被拆除的小锅炉,均以供热面积为依据,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2. 满足换热站使用。锅炉拆除后,其锅炉房首先应满足换热站使用;未建换热站的锅炉房原则上拆除,土地纳入政府规划,特殊用途的,由市、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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