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洪抗旱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Ⅳ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 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洪峰标准同“Ⅲ级响应(2)”;
(2)某县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灾害标准同“Ⅲ级响应(3)”;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市管河流发生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5)重点河道、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6)某县发生轻度干旱。灾害标准同“Ⅲ级响应(8)”;
(7)某城镇发生中度干旱。灾害标准同“Ⅲ级响应(9)”;
(8)多个城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灾害标准同“Ⅲ级响应(8)”;
(9)因旱城市供水量为正常用水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影响的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兰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警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做好准备或转移。若导致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救援。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