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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洪峰标准同“Ⅰ级响应(2)”;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10~20年一遇洪峰流量分别为:浑河北口前段流量每秒1224~2140立方米、社河南章党段流量每秒524~1020 立方米、浑河抚顺段每秒2390~2910立方米、东州河段每秒958~1650 立方米、苏子河占贝段每秒1463~2098立方米;

  (3)城区发生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的较大洪涝灾害;

  (4)某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灾害标准同“Ⅰ级响应(4)” ;

  (5)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两座以上(含两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6)市管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7)某县区发生严重干旱,灾害标准同“Ⅰ级响应(7)”;

  (8)多个县区同时发生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的中度干旱;

  (9)因旱城市供水量为正常日用水量的80%~71%,出现明显缺水现象,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威胁的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预警信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Ⅲ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较大洪水。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洪峰标准同“Ⅱ级响应(2)”;

  (2)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同时发生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5~10年一遇洪峰流量:浑河北口前段流量每秒733~1224立方米、社河南章党段流量每秒232~524立方米、浑河抚顺段每秒1750~2390立方米、东州河段每秒425~958立方米、苏子河占贝段每秒893~1463立方米;

  (3)城区或多个县同时发生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的一般洪涝灾害;

  (4)某县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灾害标准同“Ⅱ级响应(3)” ;

  (5)两座以上(含两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市管河流发生较大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7)某县区发生中度干旱,灾害标准同“Ⅱ级响应(8)”;

  (8)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20%以下的轻度干旱;

  (9)因旱城市供水量为正常用水量的90%~81%,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较大影响的中度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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