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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一)严格落实应急工作“五有”。要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51号)抓好落实,及时更新和上报应急基础数据。

  (二)强化场所安全和周边环境整治。要加强校园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确保内部安全,同时强力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场所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教育场所及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

  (三)加强场所内部管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按照《抚顺市教育场所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强化自身管理,切实保证场所内的安全。要强化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专项培训,保证其具备快速应对、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二、提升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急自救能力

  (一)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教育。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切实完善避险逃生类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应急知识进课堂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专题教育。

  (二)强化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急技能培训。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务必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每年至少安排1天实地技能培训。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组织的实地技能培训,统一在市政府确定的青少年儿童应急能力培训基地进行;各县政府组织的实地技能培训,可在本辖区确定的培训基地进行。

  三、加强应急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强化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监管工作。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要监督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将工作安排和相应数据、资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接受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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