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税源普查工作组应分批及时整理、归类,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地税机关与纳税人自查报送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6. 确认无误的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进行金税三期维护,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7. 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属地原则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8. 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以及餐饮、洗浴、歌厅、健身房等高档消费场所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占用土地面积存在争议的,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测量,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需办理权属证书的,应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再到相关部门办理。
9.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源普查工作组责令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的登记录入,追缴税费款。
(四)验收复查阶段(2011年8月-9月)。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税源普查工作划分的区(片)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市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地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对县区所辖范围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县区抽取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六)总结阶段(2011年12月)。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市政府上报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免予行政处罚。
(二)在普查阶段,对县区政府税源普查工作组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抗税逃税、威胁普查工作人员的,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