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普查步骤和方法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0年7月)。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做好《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登记表》的发放及税源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街道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相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二)自查阶段(2010年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实际使用人准确填写《登记表》,在8月31日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 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实际状况,以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为单位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成立由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地税和街道社区等部门组成的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 土地普查要依据土地部门核发的地籍证明,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对不能提供地籍证明或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部门核发证明偏差较大的,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予以确认;采用GPS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源普查工作组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3. 房产普查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账簿、商品房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纳税人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拒不提供房产原值证明的,由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产权或房产原值资料予以确认,对所提供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重新予以评估;对出租的房产,要查看房产租赁合同(或协议),参考同类地段同类规模的房产租赁价格,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对租赁价格明显偏低或不提供租金收入证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4.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重新核实确认,执行政策有误的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