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指导轮转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并向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对不称职带教医师将取消其带教资格。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将带教老师的带教情况列入科室的年度考核,并与个人奖金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资格的培训对象,学员录用单位应接受其申报及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住院医师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培训学员,同时符合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住院医师报考中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培训对象的考核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科教科负责,各培训基地具体实施,出科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员月度奖金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杭州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员录用医院共同负责实施,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员年度奖金的重要依据;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成员对各培训基地的学员进行巡回检查和现场考核。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按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每完成一个培训基地的轮转时,由培训基地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的要求,对住院医师在本基地轮训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政治思想和医德医风。
2.临床实践时间:即对住院医师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在本基地轮训期间累计病、事假超过五分之一者,延长培训1个月,超过三分之一者,须重新轮训。延长轮训期间的奖金不予支付。
3.轮训完成情况:按照培训要求,考核住院医师完成本基地培训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情况,如轮训期间规定的诊治或参与诊治病种、病例数、技能操作、病历质量等。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的考核由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内容按培训基地标准规定的诊疗疾病情况、诊断技术操作情况、医疗质量、师资带教、科教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结果作为基地建设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限期完成整改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