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5月20日
鞍山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在“十一五”前四年减排工作基础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攻坚克难,狠抓重点减排工程,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协调,切实将《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指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2.《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3.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环发〔2007〕90号);
4.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
5.辽宁省政府与鞍山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辽河治理目标责任书》;
6.《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7〕20号);
8.《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