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委内各处室: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参考国务院国资委的做法,我委制定了《内蒙古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内蒙古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工作程序
(试行)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08]184号)的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有关作法,现制定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会(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召开项目评审会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一)资产评估核准项目;
(二)重要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包括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账面值限额以上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以及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为重要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
二、项目评审会的组织机构和参加人员范围
(一)自治区国资委成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会成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自治区国资委分管主任
委员会成员: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改组处、业绩考核与统计评价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企业分配处、被评估企业外派监事、纪委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国资委选聘的专家等。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产权处,产权处负责人、副处长、负责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处理各项事务性工作,每次召开评审会前一周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会成员审阅。
(二)项目评审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国资委选聘的专家、被评估企业财务负责人、承担评估任务的中介机构代表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