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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第四阶段(11月~12月):总结提高阶段。全面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表彰先进,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关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宁波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宁波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督促检查及相关政策措施制订等工作。市级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专项整治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并建立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完善有关政策,保持社会稳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广大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和部门,相应扣减2010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落后地区予以通报,并抄告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对产业项目进行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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