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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高耗能落后设备及生产工艺

  1.整治重点:电动机、电焊机和电阻炉、变压器和调压器、锅炉、风机、泵、压缩机、柴油机和其他设备等高耗能落后设备。

  2.政策依据: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三)产能过剩行业审批

  1.整治重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行业的审批。

  2.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

  (四)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1.整治重点:高能耗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

  2.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2号)。

  三、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截止到今年年底,分以下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6月底前):宣传发动阶段。重点是要及时发布相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进行广泛布置和动员。

  第二阶段(7月~8月):自查整改阶段。重点是在各工业企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相关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督促企业提出详细的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确保在9月底前关停淘汰相关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三阶段(9月~10月):专项检查与督查阶段。9月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整改和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处理措施;10月份,市政府成立督查小组对各地组织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企业淘汰有关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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