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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甬政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工业领域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日益深化,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当前我市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升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领域及政策依据

  (一)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1.整治重点:加快淘汰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业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2.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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