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培育建立一批专业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促进知识和技术成果向示范区加速转移。认定一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技术开发、推广、交易、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13、鼓励企业依法应用知识产权,提升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帮助优势产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和对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发挥现有国家专利技术(合肥)展示交易中心作用,积极申报成立国家专利技术(芜湖)展示交易中心。
四、加大自主创新政策激励
14、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重点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政策等,建立跟踪绩效评估机制。
15、比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6、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17、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符合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引导、规范等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
18、省每年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五、加强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
19、省、市财政设立的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自主创新,重点用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研发机构和关键技术及高端人才、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等。